科普:从NFT到区块链,网络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法律规制(下)
三、互联网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法律反思
借助互联网发展史,可以对互联网的中心化与去中心化进行反思。互联网的中心化与去中心化并非二元对立的结构,现实世界的网络结构常常是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复合体。此外,互联网的中心化与去中心化也经常转化,两者在很多场景下常常互相支持。因此,法律规制不应简单追求互联网的去中心化。
(一)非二元的中心化与去中心化
首先,互联网的中心化与去中心化本身就是一组相对和复杂互动的概念。正如第二部分所述,在巴兰所设计的互联网结构中,中心化指的是星型结构,去中心化指的是拓展星型结构,而当今人们所说的网状去中心化被巴兰称为分布式结构。巴兰对互联网结构的三类划分本身就说明,中心化与去中心化是相对的,并非非此即彼。例如,拓展星型结构相对于星型结构是去中心化的,但相对于网状结构,却又相对中心化。
而使问题更复杂的是,中心化与去中心化在很多情形下不但不冲突,而且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例如,树状的网络结构(如图3所示)具有中心化特征,但树状网络的中心点越过树形结构的二级节点,与三级节点直接连接,却可能帮助三级节点摆脱二级节点的控制,从而实现一定程度的去中心化。以线下的快递物流作类比,传统的邮政企业采取的是类似树状结构的中心化模式,即邮局总部—邮局站点—用户,用户收寄快递需要前往邮局站点。而现代网络化时代的物流企业却建立了普通用户上门快递服务,这类服务越过了邮局站点对于普通用户的控制,实现了快递的去中心化。但也正是这种去中心化,造成了大型物流企业的兴起与物流的再中心化。
(二)网络结构规制中的多重价值与复杂性
互联网的中心化与去中心化不仅关系复杂,而且不同的中心化与去中心化模式对于实现不同价值的作用也不同。在网络规制中,法律需要考虑安全、效率、平等等多重价值。对于实现这些价值,不同的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网络结构具有各自的优缺点,而且常常需要结合其应用场景来分析优劣。在很多情形下,网络规制都需要综合运用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网络架构,以达到最佳的法律规制目的。
针对外部安全而言,图1提到的星型中心化、拓展星型去中心化和网状分布式结构的通信生存能力逐渐递增。如上文所述,中心化节点被摧毁即意味着网络通信的瘫痪,而高密度互联的分布式结构则可以保证很多节点被摧毁后的网络通信。但是,这种假设以每个节点具有同等重要性和同等风险保护等级为前提。如果节点重要性不同,或者节点的物理保护能力不同,上述推论就无法成立。例如,如果星型中心节点可以得到很高级别的安全保护,则星型中心化的结构可以为周围节点提供稳定的服务,中心化的网络结构可能更为安全。而在网状分布式网络设计中,其对所有节点进行同等保护、赋予相同等级的数据传输权限,也未必能保证通信的安全。如果攻击方知晓网状分布式网络的指挥者或领导者所在的节点,并且加以摧毁,则即使其他网络节点有效运转,指挥者或领导者的命令也无法下达。在这个意义上,网络安全问题总是与现实场景密切结合,而非抽象的物理或数学问题。
互联网遭受的威胁不仅来自军事、地震、洪水等外部攻击,而且常常来自互联网内部,例如,用户账号可能被盗用和冒用,来自内部的病毒可能使网络瘫痪。网络结构回应此类问题的能力也取决于其应用场景。就中心化结构而言,中心化结构的问题在于一旦其中心节点成为侵害源,整个网络就面临系统性的安全问题;但其优势也恰巧在此,一个具有公信力的中心节点可以为各方提供身份验证与信任担保,防止来自用户的侵害,从而解决用户之间的信任与数据交互安全。分布式网络的特点刚好相反,分布式网络可以更有效保护用户隐私,避免来自中心节点的潜在侵害和控制;但其问题在于,缺乏具有公信力的中心节点的身份认证与信任担保,分布式网络的用户之间常常面临信任赤字。近年来,区块链技术之所以兴起,很大原因就在于区块链技术在所有节点上都进行数据验证与储存,通过一致同意的方式解决了用户之间的信任问题。
就效率而言,不同网络结构在数据传输效率上也各有优劣和复杂性。一方面,星型中心化结构难以适应大型网络的数据传输。随着网络的拓展与节点的增加,星型中心化的结构可能导致两个节点即使很近也不能直接互联,必须通过中心节点进行长线传输。就像道路设计,如果所有的城镇道路只能通向罗马而不能互联,那么其效率将非常低效。为了弥补星型中心化网络的效率缺陷,网络架构常常引入具有去中心化特征的拓展星型或树状结构以及网状分布结构,对网络结构进行分层,对不同层级的中心节点进行互联。另一方面,网状分布的去中心化结构也面临大型网络数据传输的难题。这一结构可能导致局部网络的数据堵塞,因为某些局部网络可能数据传输量较大;也可能导致其传输距离的增长。就像一个城市的道路交通,如果所有的道路均为社区型马路,那么随着城市的范围扩大,城市交通也将面临局部堵塞和长距交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网络架构与城市交通都引入了星型或拓展星型架构,通过设置枢纽节点与骨干网,网状分布的结构可以更有效地实现数据传输和提升交通效率。
平等是网络规制常常考虑的另一价值,但不同网络结构对于平等价值的实现也比想象复杂。网状的分布式结构并不一定平等,而星型中心化结构和拓展星型结构也并不一定不平等。分布式网络常常被视为平等结构的代表,因为这一结构不具有星型或树状结构的中心节点。但这种想象其实难以成立。一旦结合应用场景,网络节点的形式平等就可能变为现实世界的不平等。例如,早期互联网的分布式结构常常被认为比商业互联网更为平等,但彼时的互联网用户恰巧都是专业用户,绝大部分用户都没有介入互联网的能力。万维网的发明开启了互联网的商业化,并形成了服务器—客户端的不平等模式,但这一模式恰巧赋予了普通用户平等参与互联网的机会。及至Web2.0时代,大型平台的兴起虽然具有中心化和不平等特征,但又进一步促进了普通用户之间的平等交互。事实上,即使在巴兰的分布式网络设计中,其不同节点之间也很难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因为巴兰设计的网络赋予了高级别军事用户相对于低级别用户更高的数据传输权限,以此保证军事命令的有效传输。在当代互联网的内容层与应用层,则更是有大V等超级用户,这些超级用户虽然在形式上与普通用户具有平等权限,但与普通用户具有实质性不平等地位。因此,看似平等的节点所占据的流量和连接数并不满足泊松分布,少量节点占据了互联网的绝大部分流量,构成了网络互联的超级节点。
四、区块链与Web3.0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的去中心化问题再一次受到广泛关注。尤其是借助区块链技术的Web3.0,近年来成为互联网发展的热门概念。正如这一词汇的字面意思所表明,Web3.0被视为下一代互联网的代表,肩负互联网重新去中心化的历史使命。借助上文对互联网中心化与去中心化历史和原理的分析,本部分对这一愿景进行分析,指出Web3.0所描绘的去中心化愿景过于简单,应坚持对其进行合理规制。
(一)Web3.0与下一代互联网
Web3.0并没有完全统一的界定,但可以从不同界定中寻求概念的重叠共识或“家族类似”。2014年,Polkadot创始人和以太坊联合创始人加文·伍德首先提出“Web3.0”概念,将其界定为“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在线生态系统”。百度百科对Web3.0的描述是,Web3.0下“网站内的信息可以直接和其他网站相关信息进行交互,能通过第三方信息平台同时对多家网站的信息进行整合使用;用户在互联网上拥有自己的数据,并能在不同网站上使用;完全基于Web,用浏览器即可实现复杂系统程序才能实现的系统功能;用户数据审计后,同步于网络数据”。还有观点将Web3.0界定为“一个运行在‘区块链’技术之上的‘去中心化’的互联网”,认为这一潜在的下一代互联网将不同于Web2.0,“在Web2.0模式下,脸书和谷歌等几大科技巨头控制着平台。而在Web3.0模式下,用户将拥有平台和应用程序的所有权”。综合对Web3.0的各类界定,可以发现,Web3.0的核心是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互联网生态的去中心化,强化个体对于自身数据与内容的控制权。
Web3.0已经落地的应用场景主要集中在各类加密货币、NFT等领域。加密货币突破了依靠政府和银行的中心化交易模式,转而以计算机网络作为交换媒介,通过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等技术验证交易各方是否真实拥有交易资金,从而实现交易各方的信任关系。NFT则是一种由区块链记录的无法复制、替换或细分的唯一数字标识符,用于证明数字资产的真实性和所有权。NFT不同于加密货币的地方在于其具有唯一可识别性和不可替代性。所谓唯一可识别性,指的是NFT从生成时就与特定的数字商品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可以作为数字商品在特定区块链上唯一的权利证明。所谓不可替代性,则指的是NFT不像货币或数字货币那样可以自由兑换。但NFT与加密货币也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两者都具有去中心化和分布式记账的特征。
但Web3.0的愿景不仅限于金融场景,而是试图将金融场景下的去中心化模式推广到更多领域,实现一种平等、民主化的网络结构。例如关注虚拟现实的部分支持者认为,Web3.0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在元宇宙等虚拟社会中实现去中心化的互动结构。关注互联网内容与创作的支持者则认为,Web3.0可以通过去中心化的结构实现文化艺术品和内容的创造性生产。社区自治的支持者认为,Web3.0可以通过中心化组织,打造一种由编码为计算机程序规则构成的自治社群。自治社群的规则透明且由其成员制定,不受任何中心化节点的控制与影响。当然还有更为激进的观点,认为不仅虚拟现实、内容和社会组织,而且互联网的底层架构都应当根据Web3.0的去中心化理念进行重构,这一观点的支持者认为,通过去中心化的数据存储和服务,可以建立用户控制、高度信任、摆脱大型互联网企业控制的新一代互联网。正如约翰·加隆(JonGaron)教授所言,“Web3.0运动的核心是一个哲学目标,即分散和民主地控制互联网,而不是将控制权交给一组相互依存的寡头跨国公司或传统超级大国”。
(二)Web3.0金融化的法律规制
在金融或金融化领域,Web3.0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因为Web3.0的金融化存在显著的内部风险与外溢风险。就内部风险而言,区块链金融虽然号称去中心化,但这种去中心化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例如,在比特币的现实交易中,无论是拥有巨额比特币的巨鲸(whale),还是Binance等大型加密货币交易所的重要玩家,都可以对比特币的价格走势发挥不成比例的影响。即使是以太坊记账机制的纯技术层面,无论是“挖矿”的工作量证明,还是最近股权证明,要么和用户的计算机算力挂钩,要么和用户的质押能力挂钩。因此,区块链金融看上去建立在去中心化的平等个体之上,但实际上却存在巨大的风险不平等。在各类加密货币的交易中,常常是一些重要玩家处于实际的中心化地位,而大量的普通用户处于边缘地位,承担了更大的风险。所谓“镰刀”和“韭菜”的比喻,并非空穴来风。
就外溢风险而言,金融化的Web3.0也同样显著。区块链具有匿名化、去中心化、信任促进等特征,这使得完全跨国的陌生人群体也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交易,但区块链的这些特征恰巧也导致了其用户难以被识别和追踪,异化为“互联网无政府主义”。各类黑市和非法活动,例如洗钱、走私、毒品交易、暗网,都可能利用加密货币进行交易,加大主权国家和政府的监管难度。此外,金融化的Web3.0也会造成风险外溢,一旦Web3.0中的各类产品被金融化,脱实向虚,就不可避免会产生金融炒作和社会风险问题。以数字藏品等NFT产品为例,一旦数字藏品等NFT开放二级交易市场,就会成为具有高度流通性的金融资产。对于这类金融化产品,国家常常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以避免金融产品的市场交易造成“爆雷”“跑路”等现象,将风险留给社会。例如,我国国务院发布的37、38号文对NFT进行监管,要求与NFT相关的交易不得出现“集中竞价”“做市”“标准化合约”“权益持有人超过200人”等红线。可见,我国在政策上允许数字藏品等NFT交易的同时,对NFT的金融化风险一直保持高度警惕。
当然,Web3.0的金融监管并不意味着其在金融场景的应用完全没有空间。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尽管有种种问题,但通过区块链技术解决信任问题,数字货币却可以成为国家法定货币之外的信用媒介,在合适条件下发挥其交易价值的作用。这里的关键是,目前全球绝大部分加密货币都以美元为锚定货币,在各类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背后,实际上隐藏了美元的中心地位。美元不仅在世界各国的货币储备、外汇交易量、外币债务工具、跨境存款和跨境贷款中占据主导地位,在加密货币市场,美元也具有绝对性的主导地位。例如扮演传统金融和加密市场之间的桥梁的中心化稳定币,几乎都以美元计价。各类加密货币所形成的去中心化金融,恰巧与美元的中心化霸权相辅相成。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在深入理解与合理监管各类数字货币的同时,也应积极探索和布局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与数字化。数字货币一旦和人民币挂钩,并辅之以负责任的监管,其未来仍然具有广泛的前景。
(三)Web3.0非金融化的法律规制
在内容、数据等非金融化领域,法律也应坚持对Web3.0进行合理规制。Web3.0宣称通过区块链技术对用户赋权,可以建构一种以用户为中心的底层数据控制权,摆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其他所有中心化节点的控制。但这种愿景仍然过于理想。在非金融化领域,Web3.0面临无法落地的难题,Web3.0的法律规制也不应以彻底的去中心化为目标。
首先,彻底去中心化的结构并不符合网络结构的特征。Web3.0试图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互联网的彻底去中心化、平等化、民主化,但正如本文对互联网的历史以及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讨论所表明的,从阿帕网到万维网都没有采用过纯粹的网状分布式结构。相反,无论是在底层架构还是在应用层和内容层,网络总是存在着超级节点或枢纽节点。就底层架构而言,这些超级节点就是上文图2—图5中骨干网上的节点,就内容层而言,这些超级节点则是互联网大V等各类流量明星。复杂网络理论的研究表明,有效设计的超级节点可以大大改善网络互联的效率。当超级节点设计合理,底层的数据传输可以在超级节点进行分发和中转,内容层和应用层的流量则可以通过超级节点而形成自治社群,发挥谣言治理、引导公共理性声音的作用。这并不是说超级节点或枢纽节点就一定能发挥正面功能,超级节点也可能导致底层的数据传输流量控制、内容层的社群自治混乱、群体极化等问题。但无论如何,超级节点的存在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网络不可能实现彻底的去中心化结构。
其次,绝大部分底层用户对其底层数据的控制成本将远大于其收益。在应用层与内容层,用户的数据控制权已经作为一个法律命题被提出,例如,各国在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提出的个体对于自身信息的自决权,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所提出的数据公平访问与利用权,都试图强化自然人与中小商家的数据控制权。但即使是在内容层与应用层,用户的数据控制权也面临种种困境。对于自身所产生或参与生产的数据,无论是个人信息数据还是非个人信息数据,用户都没有足够的兴趣与意愿对其进行实际控制。面对企业的隐私政策与告知同意机制,普通用户常常存在所谓的“隐私悖论”,较为容易地让渡个人信息;对于用户生产内容或用户参与生产的数据,用户也很少期待利用此类数据进行交易。就用户而言,作出此类选择是理性的,因为用户在这些情形中面对的常常是风险或收益较小的微型权益,个人如果要对这类权益都进行决策,其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将远高于其成本。在运用高耗能的Web3.0和区块链技术的背景下,这一问题更加明显。以比特币为例,一笔比特币交易需要耗费2000千瓦时以上的电力,足够美国普通家庭使用73天。将如此耗能的技术应用在微型权益保护中,必定难以落地。
最后,Web3.0所设想的去中心化与用户控制模式也与互联网的互联互通特征背道而驰。Web3.0的设想可以被视为某种科斯理论的推论:对用户进行赋权,可以有效促进用户之间的合作与交易。但是,这种推论并未考虑到用户合作交易的巨大交易成本,也不符合科斯定理的洞见。由于互联网用户大多是陌生人关系,而且其用户数据的价值难以确定,用户之间的交易将面临无比巨大的交易成本与罗伯特·库特(Roboert Cooter)所说的“钉子户”问题。不仅如此,如果对用户所生产的所有内容与数据都进行赋权,则现有互联网公共领域的数据利用将随时面临侵权风险。互联网的公共性将丧失殆尽。Web3.0正确地看到了大型互联网兴起后所产生的数据公平等问题,因为大量普通用户的数据收益与利用权实际为大型企业所掌握。但如果据此就回到用户控制模式,则即使其技术与成本可行,互联网的公共领域也可能受到重大威胁,互联网的规模效应也将无从谈起。
结语:去中心化的祛魅与法律规制
从阿帕网到万维网,互联网的中心化与去中心化一直是最为核心的技术与法律问题。互联网的结构设计既涉及数据传输效率等传统技术问题,也取决于法律对其采取何种规制立场。本文通过对互联网的历史与原理进行分析,发现网络的中心化与去中心化极为复杂。首先,中心化与去中心化并非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的二元概念。正如本文所指出的,网络结构中存在着星形、拓展星形、网状、环形、树形等多重结构,这些结构都难以仅用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二元概念加以描述。而且,中心化与非中心化常常相互转换,中心化可能导致网络结构的扁平化,从而促成网络的去中心化;去中心化可能让用户或终端从上一级中心中解脱出来,促成其他节点或再上一级节点的重新中心化。其次,中心化与去中心化涉及安全、效率、平等等多重价值,而且不同网络架构对于不同价值的考虑与回应能力也不同。因此,法律在互联网的结构规制方面,应当走出简单去中心化的思维定势。
从互联网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历史与原理出发,也可以在法律上对区块链与Web3.0的法律规制进行思考。在谈到Web3.0是否会成为未来互联网的时候,邬贺铨院士指出,他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一方面,在“Web3.0环境下,所有网络用户都是匿名的,这会带来监管和治理难题,完全去中心化还可能带来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技术并不是免费的,除了少数群体,例如网络游戏玩家愿意为自己的网络装备认证,真正愿意为此支付成本的网络用户比例是很低的”。本文的结论和邬贺铨院士具有一致性。Web3.0虽然在理念上具有美好的去中心化想象,但在实践中却总是走向金融化,“以通证(token)的形式将金融资产构建到几乎所有在线活动的内部工作中”的工程。在非金融化与用户赋权方面,Web3.0的构想则面临多重挑战,难以真正落地。因此,法律应当保持对Web3.0金融化的严格监管,同时在数字人民币等金融领域,探索Web3.0与区块链技术的合理运用。在Web3.0非金融化的法律规制方面,则可以保持审慎立场,避免简单的去中心化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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