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地址黑洞:销毁侵权NFT的深度思考
在代理NFT藏品侵权第一案的过程中,我愈发地觉得在藏品所承载的作品本身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除了将藏品下架以外,还是否需要将藏品对应的NFT销毁,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话题。
可以说,在web1.0(PC互联网)和web2.0(移动互联网)时代,这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原因是这两个时代的互联网都是信息互联网,如果信息本身侵权,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侵权,法律只需要求将侵权信息从互联网上消失即可,这就是为什么“断开侵权链接”、“下架侵权商品”等成为这一时期司法对停止侵权所作出的基本要求。
然而到了web3.0阶段,互联网由信息互联网来到了价值互联网,区块链作为这个阶段互联网的底层架构,可以通过分布式技术让网络上的资产能够确认产权归属(此处产权做经济学意义上理解),导致此前大量被当作信息的资产(按照债权处理)如今真的成了可以确权的资产(按照物权、虚拟财产等处理)。导致这一情形出现的技术创新,正是基于区块链的一种非同质化通证:NFT。其作为数字资产的权利归属凭证,让数字资产从信息蜕变成资产,如果用房子作为举例,传统互联网时代,用户对房产只享有租赁权益,而NFT则将一纸租赁合同变成了可以证明所有权的房产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再来讨论NFT对应的资产如果出现了侵权该如何处理,就必然发现这个问题关系到资产和NFT两个维度,因为这两者是一一绑定的,前者的价值完全靠后者证明,没有NFT,其对应的数字资产就是一串没有任何价值的信息流。
当前备受瞩目的数字藏品市场,为什么很多人认为就是在卖图片呢?从传统的互联网视角来看,确实是在卖图片,但有了NFT的背书,图片从信息变成了资产,所以才吸引人去购买(至于其中的泡沫,任何新生事物都有泡沫,股票和房地产市场至今仍有泡沫,不应该用局部的不利结果否定全局的先进性)。比如陈丹青画了一副画,然后数字化之后铸造成10张NFT画作进行售卖,一定能卖出高价,虽然表面看上去其他人可以不花一分钱从销售页面下载到这幅画作的数字件,跟那些付了钱的买家拿到的数字件毫无二致,但后者可以用NFT证明其买到的数字件是陈丹青发售的10件画作之一,这就相当于陈丹青画了十幅同样的画拿出去卖是一个道理,即便有人再翻拍、复制出更多高清的画,也不是“原作”了。可见NFT的出现让数字作品(藏品)有了“原作”和“非原作”的区别,前者因为经济学上的稀缺性而具有商业价值,后者没有。
继续回到侵权NFT的处理问题,在前面的例子中如果铸造发行NFT的不是陈丹青本人,而是另有人把陈丹青的画拍摄一张图片,不经他本人授权,就拿到数字藏品平台上铸造成NFT藏品后售卖,此时陈丹青来维权该如何处理呢?将这幅挂在平台上的数字画作下架是肯定的了,这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完全能够得到支持,但要知道那十幅数字藏品对应的NFT并不会因为藏品本身下架而消失,它们还好端端的呆在区块链上(具体取决于藏品平台使用的区块链),从技术层面理解,NFT和对应的数字藏品分别位于两个平行世界,前者在区块链上,后者在数字藏品的网站平台上,而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是后者已经下架的情况下,前者仍然保持在链上的存在状态是否对停止侵权构成影响。
这个问题还需要厘清一个前提,那就是数字藏品的铸造和发售行为本身也是有两个法律行为叠加完成的,一个是在数字藏品的销售层面,这是一个商品(产品)销售行为;另一个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将一个作品以铸造的方式形成若干藏品,让用户以购买的方式在网络上已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
有人会问,只要作品挂上去销售,即便用户不买也能看到和下载,这个时候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已经完成了,NFT藏品有没有卖掉都不影响。这个疑问还是从web2.0的思维惯性出发看问题,在NFT藏品销售的场景下,行为的核心在于让用户获得藏品所有权,至于这个过程中所有用户都能看到作品是一个附带且必要的动作,这一点不难理解,就好像电商网站每一家商品的详情页都会有商品的图片,这一行为是附着在商品销商行为之上的,不能说商家把这些图片放上去就是终极目的,因为商家最终是要把商品卖掉,商品图片的展示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合理使用”。这里的实体商品跟NFT藏品没有本质区别,铸造者将藏品对应的数字作品挂到交易平台上是为了将藏品卖出,那些愿意付钱的卖家不看到作品是不可能付费的。所以,我们仍然需要回到web3.0的视角,从价值而非信息层面来评价NFT铸造者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简言之,铸造者的目的在于销售,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表现也是通过销售的方式让买家获取,而不是免费获取。
至此,我们可以继续分析下去,侵权的作品链接在网络平台上被下架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否因此完全停止了呢?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自然结果,NFT被生成和上链了,NFT中包含了侵权藏品的哈希值信息(数字指纹)和权利归属信息(可能是买家信息、交易记录信息或者其他证明数字藏品来源的信息,例如平台存储数字藏品的链接地址),这些NFT和对应的数字藏品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已经销售给买家,NFT已经成为买家持有藏品的权利凭证;
尚未售出,NFT尚未指向任何一个卖家,相当于房产证上还没有填写房主的名字。
在第一种情况下,数字藏品作为一项“虚拟物”已经交付给了买家,NFT就是证明,只不过当司法已经确认NFT对应的数字藏品是基于侵权行为发行的,因此这个NFT证明的内容应该是这位买家享有对一个“假货”的所有权。此时,NFT还需要销毁吗?恐怕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即便是假货,这个责任也应该由售假者承担(在损害后果中考量),买家支付了对价,就可以拿到所有权,买家甚至还可以基于这个理由向销售者主张索赔(欺诈)。当然,如果买家将这个假货拿出来再次售卖,那么就可能再次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了,尽管只是在这一件藏品的意义上从事的侵权行为,对此可以类别一个买家买到一本盗版书后继续转售的情形。
如果说因为这些已经售出的NFT是侵权行为的载体,而决定将其销毁,则意味着法律不再保护侵权情况下生成的数字资产产权,这对于web3.0时代的数字资源开发动力和交易安全恐怕是负面大于正面的,正如不能因为打击盗版书,我们就要把已经卖出去的盗版书从买家手里追回然后销毁是一个道理。
当然,相反的策略是将已经售出的NFT作为“毒树之果”一并予以销毁,做到这一点恐怕要基于平台或销售者对售出的NFT仍有控制能力的前提下,在彻底的去中心化区块链上,一旦NFT被颁发出去,恐怕就不是想销毁就能销毁的了(公链上的销毁需要NFT持有人私钥)。在私链、联盟链等相对更容易销毁的前提下,如果法律要求销毁,好处是可以防止那些买到“假货”的买家将其再次销售(这种可能性很大,甚至买家为了回收成本,可能继续打着真货的旗号销售)的可能性,避免区块链上充斥着过多的假货凭证,而这时买家因此遭受的损失,则可以通过向销售者索赔来挽回。更复杂的情况是,如果经过了多次转手交易,NFT凭证一旦销毁,恐怕要引起链式反应,从最后一手买家逐级向原路追讨,这恐怕成本太高了。
第二种情况则有所不同,在侵权数字藏品没有售出的情况下,意味着侵权产品已经生产出来,NFT作为其身份证也已经制作完成,这个时候我们只要求把产品下架,但产品的身份证依然在链上留存就会有问题,类似于线下实体的藏品,如果是假的,法律能否接受把藏品本身销毁但保留其收藏证书吗?并且这收藏证书已经被放到一条具有公信力的链上,可以随时颁发出去。这个时候就有必要将NFT从链上销毁了。
打入地址黑洞是不是最优解决方案
销毁NFT在业内的普遍做法是打入地址黑洞(简单理解为没有私钥的地址,信息只能进不能出,就像黑洞一样),笔者跟多个技术专家进行过求证,地址黑洞技术理论上并不是百分之百可靠的,或者说打进去的NFT仍有可能“打捞回来”,这取决于NFT所在的区块链最原始的设计方案(或者更新后的设计方案),特别是在联盟链或者私链的情况下,区块链的架设者有着足够的技术能力和权限将进入地址黑洞中的信息“挽回”,而这一点在笔者所代理NFT侵权第一案中经过法院调查也得到了确认。
地址黑洞在销毁链上信息方面并非绝对有效这个事实有点超出普通人的预期,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地址黑洞岂不是一个“噱头”,考虑到打入地址黑洞的NFT很多是代表了高价值的资产,一旦有能力“挽回”的人经不住诱惑,就很有可能动用技术能力解除“黑洞的封印”,那黑洞不就成了阿里巴巴的宝藏了么。
从技术角度看,没有绝对不可破解或者绝对安全的技术方案,这一点是尝试,即便是公链,理论上有足够的算力,也仍然可以攻破。但我们不会因此失去对技术的信心,是因为在技术之外还有一层保障:经济规律。
区块链的架构者们之所以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根本原因是为了“取信于人”,通过去中心化或者多中心化的方式建立用户的信赖,从而将有价值的资产锚定上去,锚定的资产越多,意味着用户越信任这条链,这条链就越有商业价值,而“地址黑洞”作为这条链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信任链条的一个必要环节,如果此时的架构者利用技术优势从地址黑洞往外拿东西,看上去是得到了超额回报,但同时也在降低这条链的信任价值,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所以,从经济的角度看,区块链的架构者不会轻易改变地址黑洞的公用,越是高价值的链越是如此,说白了能从可见的世界中赚到足够多钱,谁愿意跑到黑洞里玩耍呢。当然,这不一定是绝对的,小规模的链或者短视的链都有胡来的可能。反过来想,如果滥用地址黑洞的情况很多,立法也可以对此给出具体要求,例如出台具体的技术标准以及规定滥用的法律后果等,让商业约束和法律约束双管齐下。
法律层面需要讨论的是大概率和大方向,准确地讲我们需要相对优解而非绝对最优解,这是法律人特有的理性光辉,在大概率上,地址黑洞是最不可能被滥用且成本最低的销毁技术,法律上应该支持是用这种方式销毁应该销毁的NFT,就好像法律支持将产品链接下架或者屏蔽是一样的道理,毕竟下架的商品也可以恢复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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